来源:广州市海珠区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日
序号 | 违法违规企业名称或行为人 姓名 | 企业地址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 | 法人代表姓名或行为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 情况 | 公布 期限 |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 涉案产品信息 | ||||||
产品名称 | 批次 | 标识 | 批准文号 | 生产许可证号 | |||||||||||||
1 | 广州市华少牛花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江燕南路66号、68号 | 李艳萍(450923********7784) | / | 91440101ma5ar55c6f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食药监法〔2016〕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 | / | / | / | / | / | ||
2 | 广州东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江燕路第二分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97号302房 | 欧阳玉清 (440184********126x) | / | 914401050ma59b18g9u | 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 | / | / | / | / | / | ||
3 | 广州市盛雅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同源街17号2201至2215房 | 印晓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0222)
| / | 91440101ma59e4qb7e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双柏散瘀膏”、“陈术健脾软膏”;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 | “双柏散瘀膏”、“双柏散瘀膏”、“双柏散瘀膏”、“陈术健脾软膏”、“陈术健脾软膏”、“元氣茶” | 170601/171101/170701/170701/171101/2018.2.5 | / | / | / | ||
4 | 广州市地中藏商贸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2-6号1201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 胡志阳(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811) | / | 91440101088154644d | 未经许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 | / | / | / | / | / | ||
5 | 广州市海珠区红珊健康咨询中心 | 广州市海珠区镜湖中街5号102铺 | 杨红珊 | / | 91440101ma59l5g042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食药监法〔2016〕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 | 达丽清多元酵素 | 2017/4/19;2017/11/03;2018/1/28 | / | / | qs111206010599 | ||
6 | 广州市猪笼城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132号二楼局部 | 郭燕玲 | / | 91440101793495911j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沙姜粉2包和三花植脂淡奶1罐; 2、处以罚款。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 | 绿桥牌沙姜粉;三花植脂淡奶 | 2016/01/02; 2017/05/23 | / | / | / | ||
7 | 广州市学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五一大街南街13号首层自编之一 | 朱美娟 | / | 91440101693554910g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