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假”公益宣传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300000.00元
四、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将2018年已播出过的“打假”公益宣传短片在地铁列车、站厅、站台电视媒体终端每日滚动发布16次,每次30秒,总计1120次,33600秒。
2、供应商需按地铁内现有的电视媒体类型的总量提供服务,承诺每日单一机点出现故障、个别站点换屏或因站点设备原因造成的故障率不超过媒体类型总量的5%。
3、若每日故障率超出供应商承诺之内容,供应商需书面或邮件通知采购人,供应商按应发布而未发布媒体类型的总量补偿延误的发布时间。如因供应商过错导致播出错误,供应商应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对采购人给予补偿。
4、供应商委托第三方监播机构监播,如第三方监播时长和实际刊播误差>5%,则超出的部分根据“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予以补播。
5、供应商应于服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方刊播证明或者刊播照片送达采购人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递交内容为资讯内容服务期内的刊播证明或照片。
6、如地铁列车因停机维护造成服务不能正常提供,供应商需提前1日通知采购人,并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7、如因供应商原因提前停止刊播服务,需向采购人退还提前收取的超出实际发布期间的服务款项,赔偿采购人的相关损失,具体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楼5297室(仅限办公用途)
七、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专家1姓名:叶向阳,
单位: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职称:高工。
意见:公益宣传片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文化产品且一直是由广州地铁电视媒体经营项目委托协议丙方(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由于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
专家2姓名:梁文富 , 单位: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 职称:高工。
意见:依据2016年9月签订的《广州地铁电视媒体经营项目委托协议》,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经营广州地铁全线路电视媒体。因此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委托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地铁电视媒体开展“打假”公益宣传。
专家3姓名:温建强, 单位:广州市广播电视台 , 职称:工程师。
意见:依据2016年签订的《广州地铁电视媒体经营项目委托协议》,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经营广州地铁全线路电视媒体。因此,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委托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地铁电视媒体开展“打假”公益宣传。
专家4姓名:曾国欣 , 单位:广东省气象局 , 职称:高工。
意见:市“打假办”策划和制作的“打假”公益宣传片从2013年起开始在地铁电视媒体播出,引导广大群众认清假冒伪劣商品的本质和危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广州地铁全线路电视媒体,因此应委托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地铁电视媒体开展“打假”公益宣传。
专家5姓名:何敬廉 , 单位: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 职称:高工。
意见: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经营广州地铁全线路电视媒体,因此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委托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地铁电视媒体开展“打假”公益宣传。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依据:根据《广州地铁电视媒体经营项目委托协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电视地铁传播有限公司于 2016年
2 月签订的《广州地铁电视媒体经营项目合同书》(下称经营合同)及2016 年2月签订的
《广州地铁电视媒体经营项目股东协议》,约定广东电视地铁传播有限公司须将经营合同项下的电视媒体全部委托给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代理经营,经营期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结论:综上所述,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经营广州地铁全线路电视媒体,因此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委托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在地铁电视媒体开展“打假”公益宣传。
八、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11 月 08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15日 止。
九、联系事项
采购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20-85592591
发布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