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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5-19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全市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并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为推动《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落地,规范全市电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二)做好电费收费公示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各电费收费主体应积极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三)不得通过电费加价方式获利。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

  (四)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二、法律责任

  (一)对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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