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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26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为维护春节和寒假期间健康和谐的广告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就合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标识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布宣扬奢靡之风、拜金主义、特权思想、过度消费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中不得宣扬“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内容。

  三、不得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不得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

  四、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软色情”不良内容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等无底线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五、不得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六、食品、保健品等礼品广告,不得对其产地、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和含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七、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不得虚构夸大培训效果,不得误导公众教育观念,不得制造家长焦虑。

  九、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十、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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